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

经济新闻
  (一)采煤专业(9条)
  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冒顶区、托伪顶回采以及末采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2.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未按规定进行支护的;
  3.采煤工作面无措施采用混合支护的;
  4.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溜子道未设置防滚矸设施的;
  5.液压抬棚、门式支架未采取防倒措施的,拆装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6.采煤工作面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观测的;
  7.采煤机紧急闭锁装置不能实现闭锁的;
  8.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装置的或信号装置失效的;
  9.采煤工作面更换液压管路、液压部件时带压操作的。
  (二)掘进专业(11条)
  10.煤巷沿顶锚网索支护掘进期间,严禁留设伪顶;若伪顶发育,托伪顶掘进时,未采取锚网索+架棚复合支护的;
  11.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带、遇老巷未制定专项措施、改变支护形式时未制定措施的;
  12.掘进(巷修)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或空顶作业的;
  13.井下作业违规截短锚杆、锚索的,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
  14.未制定应力集中区、断层、破碎带、大面积淋水及采动应力影响段等特殊区段加密测点、加强观测措施的;
  15.上山掘进(巷修)工作面坡度超过15°及托顶煤上山掘进正头及两帮未采取防片帮、防落煤(矸)设施的;
  16.施工地点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17.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的;
  18.人员进入独头巷道修护作业地点以里的;
  19.巷修作业前未按措施规定对附近巷道采取加固措施的;
  20.煤仓上口未装设防护栏或安装的篦子间距大于300mm×300mm的。
  (三)防冲专业(9条)
  21.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含外围岩巷)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防冲设计未经专家论证、公司批复擅自施工的;
  22.冲击地压危险采煤工作面实煤体侧巷道违反生产班封闭管理制度的;
  23.冲击地压危险采煤工作面采(放)煤与两巷扩修平行作业的;
  24.冲击地压危险掘进工作面掘进与扩修平行作业的;
  25.冲击地压危险采煤工作面转载机未执行远距离操控的;
  26.冲击地压危险掘进工作面防冲工程距离违反防冲设计规定的;
  27.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实进人数超限员管理规定的;
  28.防冲工程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发生冲击地压事件假报、瞒报的;
  29.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躲炮距离、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运输专业(9条)
  30.有扒、蹬、跳车或乘坐矿车、带式输送机等严重违章行为的;
  31.斜坡装卸物料未加装临时阻车装置,车辆及物料未采取防滑措施或下方有人的;
  32.斜巷运输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33.轨道运输有下列行为的:①变坡点松绳推车;②斜巷放飞车;③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④无人监护单人推车;⑤绞车运行时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或监护推车;⑥司机无证上岗;⑦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⑧斜巷超挂车辆⑨斜巷运输未使用保险绳;
  34.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①斜巷摘钩处理②处理时下方有人③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
  35.倾斜轨道巷内施工无运输安全专项措施的;
  36.运输大巷施工地点前后100m未设置阻车装置、警示标志的;
  37.矿车摘挂钩地点未设阻车装置和警示标志,经常摘挂钩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牌的;
  38.列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
  (五)机电专业(8条)
  39.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①没有停电、打闭锁、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线、挂牌;②高压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③高压没有按规定填写停送电操作票;
  40.带电作业、移动电气设备的;
  41.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的;未停电、闭锁、打开离合的;
  42.重物起吊作业下方及影响范围内有人的;
  43.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防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装置和温度、烟雾监测装置5项装置中有1项未安装,或有1项整体失效的;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的;
  44.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4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操作平台打设不牢固的;
  46.同杆架设多条供电线路,检修线路时未全部停电的。
  (六)通风专业(16条)
  47.采掘工作面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符合规定
  串联风的。
  48.井下停风不按规定撤人的;
  49.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50.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施工超前距离不小于40m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的;
  51.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
  52.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保护层工作面,不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条件的联络巷、车场、石门反揭煤等除外);
  53.防突措施、区域验证、超前距不符合规定,超采超掘的;
  54.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的;
  55.矿井瓦斯抽采率未达到指标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
  56.未按照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57.修改、删除及屏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或故意堵塞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58.瓦斯超限或发生突出预兆不及时撤人、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59.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5%或浓度持续上升,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60.瓦斯排放无措施、不执行限量原则、“一风吹”的;
  61.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62.单人进入老巷检查的,两人及以上进入老巷巡查未按规定携带CO2、CH4、CO等检查仪器的。
  (七)防灭火专业(8条)
  63.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未按规定撤人的;
  64.自然发火矿井注水、注浆、注惰性气体等防灭火系统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
  65.矿井火区未制定灭火措施,火区侦察无救护队员现场监护的;
  6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达到火区熄灭条件启封火区的;
  67.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的;
  68.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以及矿井总回风巷是煤巷,未按要求喷浆封闭的;
  69.矿井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70.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皮带运输巷以及所有煤巷,未按要求设置消防管路及附属设施的。
  (八)爆破专业(5条)
  71.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72.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73.处理瞎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没有跟班队干现场监督的;
  74.人员未全部撤至安全地点进行爆破作业的;原条文: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人员未全部撤至安全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
  75.不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私自藏匿爆炸材料的。
  (九)地测防治水专业(12条)
  76.采掘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不清,盲目组织生产的;
  77.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7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79.巷道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80.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及审批组织施工的;
  81.探放水工程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
  82.探放老空水作业时现场无跟班队干的;
  83.发现有突(透)水征兆未立即停产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全部人员的;
  84.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的;
  85.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86.采空区疏排水管理不到位造成积水承压威胁安全生产的;
  87.随意改变设计中的防隔水煤(岩)柱,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十)调度和应急管理专业(4条)
  88.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六大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89.作业场所出现灾害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未及时撤人的;
  90.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矿山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未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人员的;
  91.矿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演练。
  (十一)安全管理专业(9条)
  9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
  93.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岗、脱岗的;
  9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5.井下作业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现场无跟班队干、班组长或多头作业未指定安全负责人进行作业的;
  96.矿井、采掘工作面不落实限员规定或隐瞒入井人数的;
  97.安排、让或替别人捎带人员定位卡及不带定位卡的;
  98.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
  99.未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
  100.隐瞒生产地点违规组织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