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切实造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及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给予处分。
纪法解读
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应该依法依规办理,并善加保管。对公职人员而言,不论其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所持的护照或出境证件,都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办和管理。但是,个别公职人员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或以个人私事为借口,不执行管理规定。有的未经组织审批,私自办理出国(境)证件,有的出国(境)回来后,不愿把出国护照或出境证件交由制定部门统一保管。这些行为不是小事,必须予以纠正。作为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履行真贱办理审批程序,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注意
此条针对的,包括因公和因私的出国(境)。依规办理,在限时内把护照交由组织保管,既是组织观念,又是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