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综合新闻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以下简称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提出了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纪律。要求: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4年1月21日)要求,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纪法解读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之风屡禁不止,存在拉票、搞贿选的现象。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所谓“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就是为了达到本人或请托人职务晋升的目的,违背组织原则和干部选拔程序,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意图向上级领导索要某个职位或使上级领导同意将其提拔到某个职位的行为。其实质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跑官要官”与“买官卖官”不同之处,是采取的手段不同。“跑官要官”的手段主要是“跑”和“要”,属于一般性的违纪违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买官卖官”的手段主要是“买”和“卖”,买官者行贿,卖官者受贿,属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除了一律免去职务外,还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一个干部,如果是“跑”来的官,或是“买”来的官,其任职后是很难做好工作的,相反,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利用职权谋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如果是“卖”的,其造成的后果更坏。
  注意
  1.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提拔使用,并视情节处分。
  2.对“买官卖官”的,先停职或免职,再按纪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