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定罪处罚。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十五号)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底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有上述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纪法解读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好每一寸土地,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用地需求与土地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地兴起的建设“开发热”和火爆的楼市、股市,无不与土地有关。土地成为地方政府财政“聚宝盆”的同时,也变成房地产开发商的“摇钱树”。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和国家惩治腐败、保护环境的体现。按照条文精神,凡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而占用土地的,定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凡是将土地作为商品非法出售的,定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凡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出让、转让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定为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当前,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有:(1)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或非法转让基本农田;(2)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4)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5)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6)非法底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7)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将工业用地变性为房地产开发用地;(8)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9)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针对这些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严格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管理的责任制度。这些都是个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
注意
1.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2.以牟利为目的,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直至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