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综合新闻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七)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情节较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纪法解读近些年,一些部门和地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行为时有发生。宣传政绩搞假大空,出现问题和事故层层隐瞒,向上级汇报时对自己有利的大讲特讲,对自己不利的少讲或者不讲。对明明掌握的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没有完成任务。弄虚作假在数字统计上表现尤为突出,所谓“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些不正之风,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官本位思想、名利思想在作祟。结果是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最终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损失。各级领导干部应对这些法纪要求足够重视,克服浮躁心理。对好大喜功、欺上瞒下,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工作及情况,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注意
  由于“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造成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欺骗上级的后果,涉及面更大,影响更坏,因此处分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