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履职乱作为

综合新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甚至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换物之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定罪处罚。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项规定,公务员“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纪法解读
  “乱作为”主要表现在:(1)玩忽职守,即行为人不严肃、不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忽视职责对自己工作岗位的要求;(2)滥用职权,即违规违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出于私心或私利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这些“乱作为”都会给党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应引起高度警惕。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乱作为”还表现在强令违规行使职权。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此行为的特征是强迫命令,违规行政。上级或本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停职、停薪、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工作岗位、降级等强制性或威胁性方法命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或者强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职权强令银行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强令税务局违反规定减免税款;强令工商局违反规定批准非法经营组织登记注册;上级单位为了制造政绩,强令下属违反统计法规,捏造、虚报增长数字;单位负责人为了本单位和小团体的利益,强令财会人员违反有关会计法规,弄虚作假;基层党委或者政府负责人强令派出所超越公安机关的职权,从事非警务工作等。这些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依照法规予以处理。
  注意
  对滥用职权等乱作为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定罪处罚。